翻唱

“翻唱”,音乐术语,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词,编曲。现在已有不少明星,都在翻唱他人的歌,不断在翻唱中突破自己,给大家带来不一样的风格。

翻唱 音乐术语

翻唱

翻唱的技巧

1、气息
我们翻唱歌曲唱歌要用到的呼吸方式正是我们跑步时运用的胸腹式联合呼吸,腹式呼吸为主,当我们要唱歌的时候,深呼吸一口气,当感觉到我们的肚子一圈是鼓起来的时候就对了,注意口鼻向下吸气,腹部一圈扩张。
我们可以通过闻花香、学狗喘气、做惊讶式时的感觉找到这种呼吸方式。
如果你还找不到的话,建议你躺在床上,在自己肚子上放置几本书,我们在睡觉的时候,是最自然的腹式呼吸。
如果你是新手的话,先不要急着运用,先让自己找到正确的呼吸方式,多加练习,再运用到歌唱当中去。
2、音准
翻唱歌曲我们要做的就是学会分辨音的高低,这样才能唱歌不跑调,这个训练需要我们可以练习,我们可以通过记住歌星唱的每句话,多听多模仿,或者自己在钢琴上练习音高
3、咬字
翻唱歌曲的咬字一定要清晰、清楚,不然会让人听不清你在唱什么,当然如果你的咬字非常有个性,像周杰伦的话,那么在唱功上就要多下功夫了,但是这样的局限性未免太强,大多数歌曲,咬字清晰、透明,会更加令人喜欢,更能打动人心。
发音实在不好的话可以去练习下普通话,多听听广播电台,学习下咬字、吐字,对唱歌会非常有帮助!
4、节奏
节奏这个东西,确实是一种感觉,有的人可能因为从小没有音乐的熏陶,节奏感不是特别好,那么就需要在节奏上面下一番苦功夫了。
我们可以先去了解下基本的节奏型,在百度上都有非常详细的解释,了解清楚之后,找一些简谱来学习怎么打拍子,这是节奏感的学习方式。
如果你嫌太麻烦的话,也可以多听一些节奏感十足的歌曲,来加强自己的节奏感觉。
如果跟不上歌曲伴奏,可以自己先学习听伴奏,数节奏,记住在什么时候进就行了。
5、共鸣
共鸣我们可以分为胸腔共鸣、鼻腔共鸣和头腔共鸣,主要是这三种,胸腔共鸣是用来唱低音的,鼻腔共鸣是唱中音,头腔共鸣是用来唱高音的,这其中头腔共鸣最难找,胸腔共鸣其次,鼻腔共鸣比较好找。鼻腔共鸣,我们每个人都能体会到,那就是在我们感冒的时候,我们就会说鼻音很重,这个时候就是鼻腔共鸣,为什么这个时候鼻音重呢?因为感冒的时候我们鼻子是处于堵塞状态的,自然形成了鼻腔共鸣。我们要找什么共鸣,就将注意力放在哪,用气息让其振动发声就行了!
当然,这个感觉不是一天两天能找到的,要多训练自己,加强自己对身体各部分感官的控制力!

翻唱需要注意些什么

翻唱要注意下面这些内容:
1、翻唱前要熟悉歌曲,歌词可以打印下来看,熟悉歌词熟悉旋律
2、翻唱前要试唱,调整情绪,清清嗓子(前提是找到一个伴奏)
3、翻唱的过程中要注意环境,不要采嘈杂的环境下录音
4、翻唱的后期制作,要注意修音的问题

翻唱的法定许可

很多歌手认为,只有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对其进行翻唱。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定许可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授权下,歌手无须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可以合法对其进行翻唱。
《著作权法》第39条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作了如下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是立法者在方便社会的使用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平衡情况下的规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录音法定许可设定了严格的条件。
权利主体
法定许可的权利主体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款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许可前提
作品使用者应首先判断该音乐作品是否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CD或卡带形式)。如果没有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仅是通过网络、演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以网络歌曲《丁香花》的侵权案为例,《丁香花》虽然一直在网络中流传,但并没有出版过录音制品,不符合录音法定许可的前提条件。因此,南京音像出版社以法定许可为理由将《丁香花》制成录音制品出版,侵犯了著作权人唐磊的复制权、发行权。
首次出版
上面未标示“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根据该项规定,以下禁用声明都是无效的:著作权人通过网络、表演、广播发表的禁用声明;未标示该禁用声明的录音制品已经出版后,著作权人又在各种媒体或由某个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个人发表的禁用声明。因此,著作权人在作品首次被录制为录音制品时所做的声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许可的声明;著作权人一旦在首次出版录音制品时没有发表该声明,就丧失了排除法定许可的机会。
交费
(1)交费时间和机关
依照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他人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于使用者支付报酬常常很难找到著作权人,因此国家版权局在涉及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方面,指定音著协为法定收转机构。
(2)交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于1993年制定了录音法定许可的收费标准,即录音制品的发行数量×制品的批发价格×3.5%。在没有新的收费标准出台之前,该标准继续有效。1993年适用该标准的结果是,常会出现出版社(唱片公司)花200元即可翻唱一首歌的情形。
许可对象
中国作者创作的音乐作品和外国音乐作品在中国被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后,适用法定许可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外国的音乐作品仅在外国被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在中国国内没有被制成过录音制品的情形,那么它是否适用法定许可呢?单纯从《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中很难直接找到答案。但音乐作品已经被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且没有声明不许使用,据此说明著作权人同意以制作录音制品的形式将其作品公之于众,那么他人在不损害其合理报酬的情况下,同样以制作录音制品的形式使用其音乐作品可以不经其许可。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同样应该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